原告张XX,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昌XX,X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胡场镇张湾XX,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张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爱洲,XX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仙桃市胡场镇张湾X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