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金,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
书 记 员 莫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