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乐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沙湾民初字第6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衡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杨衡,四川XX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乐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刘小燕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2-19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