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XX律师。
被告湛X,男,汉族,居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XX一路x号x幢。
被告李XX(系湛X之妻),女,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湛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020元,以上费用共计812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长 崔龙均
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