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崔XX,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东方商贸中XX新3排47、49号,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灯塔市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关XX,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崔XX、灯塔市XX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