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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崔XX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济民三初字第6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邱XX,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崔XX,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东方商贸中XX新3排47、49号,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灯塔市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关XX,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崔XX、灯塔市XX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孙 娜


  • 2014-11-03
  • 长清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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