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53岁,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文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代理人孙雪,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47岁,甘肃省文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文县。
上诉人杨XX因与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回上诉人杨XX。
审 判 长 蔡XX
审 判 员 寇彩霞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