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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XX、方XX诉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达达民初字第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世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李XX,男,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方XX,男,生1963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世健,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女,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周XX、李XX、方XX与被告赵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李XX、方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李XX、方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李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周XX、李XX、方XX承担。


审 判 长  朱洪胜


审 判 员  邱 刚


人民陪审员  叶小彪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3-20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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