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李XX,男,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方XX,男,生1963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世健,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女,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周XX、李XX、方XX与被告赵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李XX、方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李XX、方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李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周XX、李XX、方XX承担。
审 判 长 朱洪胜
审 判 员 邱 刚
人民陪审员 叶小彪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