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XXXX0004xxxx5。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XXXX0003xxxx3。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佛山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XXXX8739.5),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X申请撤回对佛山市XX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佛山市XX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