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厂。
被告:唐XX,女,汉族,194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柳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XXXX0004XXXX。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XX。
被告:周XX,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吴XX,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陈XX,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张XX,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佛山市XX厂、唐XX、佛山市XX厂、周XX、吴XX、陈XX、张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XXXX8739.5)纠纷一案中,刘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X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 谭XX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