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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申XX,杨XX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合法民初字第002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中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XX,组织机构代码595XXXX8662-4。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XX律师。


被告申XX,男,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告杨XX,男,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严XX,女,汉族,工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申XX,杨XX,严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1-16
  •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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