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中XX公司工人,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2011年11月10日生,汉族,幼儿,住桦甸市。
法定代理人:张XX(系张某乙之母),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张XX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4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林凤岩
代理书记员 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