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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吴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燃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沈XX,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燃,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吴XX,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


原告沈XX与被告吴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建华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3日,两被告因为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吴XX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归还。现诉请法院判决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日期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针对其诉讼请求,沈XX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借条,证明2013年12月23日吴XX向原告借款并约定2014年1月20日之前归还的事实。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吴XX、吴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吴XX因为经营需要向沈XX借款2万元,当日吴XX向沈XX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吴XX一直未予归还。


另查明:吴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1993年10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XX与沈XX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吴XX出具的借条佐证,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吴XX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沈XX要求吴XX归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借条中虽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偿还期限,到期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3年4月17日沈XX出借2万元给吴XX时,吴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沈XX就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吴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2万元借款是吴XX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吴XX、吴XX共同偿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吴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沈XX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XX、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



书 记 员  雷志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3-23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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