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省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桂阳县XX公司。
地址:宁远县舜陵XX。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桂阳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因工作繁忙,未收集到证据,要求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