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以下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①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执行;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
财产保全和先予
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③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④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
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