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住宿。方案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协商,并经济补偿N+2。给我们3天时间,如协商不成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2、搬厂是否属于地点的变更,而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原薪资保留6个月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等按当地规定缴纳,没有补偿。与苏州厂(非上海原厂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的合同最少的还有一年。另一个月为年终奖和承担的社会责任补偿金,其中一个月是代通金,原劳动合同终止,原每天上下班有班车接送:到苏州上班。公司方案一?3、如果协商不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补偿还是赔偿?4、原合同中“工作地点初步定在上海,但如果为了更好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需要,乙方应在甲方的合理要求下到其他地点进行工作”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其它条款应当继续履行。<br/>3.如果公司确实需要搬迁,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后面的一个+1是代通金,另一个+1是单位所说的年终奖和承担的社会责任补偿金。也就是说单位的工龄补偿少了0:原薪资保留6个月后再重新核定的要求是违法的:N+2的补偿方案按照单位的解释是不合法的,应当是(N+0.5)+1+1或者(N+1)+1+1,其中前面的N+0<br/>1.公司的做法或者说法部分违法。方案一中,所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并不违法,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不得单方面更改薪资,否则就是违法的。方案二中.5或者1个月工资。<br/>2.属于地点变更。4,那么这属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单位应当继承原单位的所有权力义务,原劳动合同的薪资约定应当履行到合同终止或解除,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5或者N+1是工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