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
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
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下列事项:
(一)涉及该保藏生物材料的
专利申请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括该生物材料或者其利用;
(二)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三)请求人已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
保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该请求和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就是否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提出意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的
证据;
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综合考虑核实的情况以及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确定是否向请求人出具其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