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第二十六条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频率协调所需的无线电台(站)数据库和监测数据库,定期对边境地区口岸、机场、港口及人口密集区等频率协调重点区域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并记录相关数据。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到不符合《无线电规则》或者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协调结果规定的境外无线电信号后,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向国际电信联盟或者相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
申诉;情况重大或者紧急的,应当及时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应对方案,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