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
(一)北至觉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
(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