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第九十六条 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
证据,并根据情况在
诉讼或者
仲裁前向海事法院
申请保全船上的证据文件,主要包括: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船体及轮机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吨位证书、船舶
抵押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碰撞船舶的主要证书;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航向记录、海图等碰撞船舶的主要文件;
(三)舱单、货物运单或者
提单等运输单据及船上往来文件;
(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碰撞经过的雷达监测记录;
(五)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对碰撞船舶船员的
询问笔录以及调查报告等。
如有必要,律师可要求委托人组织公司总船长召开案情咨询会议,以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和评估事故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