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应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各国的立法惯例,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还要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2、夫妻均等分割;
3、照顾无过错方;
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5、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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