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
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
双方离婚介绍信。
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
劳动者、
私营企业者、
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
户口所在地村委会、
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
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
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