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还有9个月就退休了,单位有些经营困难,让我们参加竞聘,竞聘下来的,待岗培训考试,在安排工作。估计想已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我想问一下对于快退休的,本法适用吗
[律师回复] 单位不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能够申请辞工,之后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还有一次性伤残医疗补贴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br/>(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