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你这个案例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出资应视为赠与,房产是
共同财产,
离婚时父母不能追索出资,因为赠与财产的行为已经完成公示(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的,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你们的情况不满足撤销赠与的条件。登记在二人名下,表明发生了一次不
可撤销的赠与(要么是男方父母直接赠与女方,要么是男方父母先赠与儿子,儿子赠与妻子的。无论是赠与金钱还是赠与房屋,都已经公示了。金钱已经交付,房产已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