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
产权证,应该承担
违约责任。按最高院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8条办理: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关于不能办理的原因,应该到当地房产部门核实,必要时可申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