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近日,海淀东升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儿童在上学期间受伤而导致的
侵权赔偿案件。原告A诉称,其于1999年就读于某小学的学前班,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另一名同学B在操场西侧的泡桐树下玩耍,因其突然松手,导致树枝弹起,正好达到了A的左眼上,导致A左眼受伤。后虽经多年治疗,但现已确诊为左眼彻底失明,某小学和B需对此承担
侵权责任。某小学辩称,A的受伤事件是学校、老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垫付大部分医药费,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直接
侵权人B承担。B辩称,事发时我和A都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没有
证据证明是B的行为导致A受伤,且退一步说,即便是,也应当由某小学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后认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某小学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没有证据证明B为直接侵权人,故B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释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此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形是不一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的过错原则,即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