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看
离婚证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
婚姻法》
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
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发放离婚证是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起至民政部门进行办理的。
而经人民判决的
离婚判决文书,必然有一方对是否解除婚姻、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债权债务分担有歧义。故不属双方自愿也就是不符合民政部门要求,故不能给予办理。
另外不是任何
离婚判决书都为生效判决。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也就是说该判决书需双方都收到后过了
上诉期才能生效。
同时这里要注意一点为防止
重婚发生,另行登记
结婚时需至生效判决开具生效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