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的
婚前财产;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
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
离婚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作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在
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婚前一方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归
婚前购房的一方,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