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3、因此,如果你的电动车符合以上的规定,是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4、在司法实践中,在该领域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处理的。
5、由于也无法缴纳交强险,因此,是不太合理的。
6、如果对方
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及时向上一级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