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
辞职可以要求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