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
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二、依据:
1、《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