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等,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居民年龄虽然超过60岁,在现有生活条件下,并未
丧失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实际的收入,那么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如单位内的
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后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劳务,即便有
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故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在误工费中予以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