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人民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
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4、盗窃
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
犯罪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