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
受害人因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
伤残而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
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
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
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
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