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中国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
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
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提交报告。中国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