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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3条规定:“
犯罪以后
自首的,可以
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
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宽处罚。
(1)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
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2)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
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贩卖毒品,而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