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1月16日,河南省陕县人民宣判撤销了陕县民政局的一份
离婚登记手续。
相某(女)与吕某于2001年10月登记
结婚。2003年,相某
离家出走,夫妻关系恶化。今年9月5日,相、吕二人到陕县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离婚登记,
递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办理了
离婚手续。当时,
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员没有婚姻登记资质,也未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监誓人栏签名。9月24日,相某以
离婚时受
胁迫、民政局登记程序
违法为由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离婚手续。
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员没有婚姻登记资质、未在监誓人栏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程序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