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
当事人申请
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
担保,额度与
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
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
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拒《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扩展资料采用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
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