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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10w+浏览 匿名 2021-05-06 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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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法务团
    铜梁区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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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如何认定
    (一)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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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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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符合这两点的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43浏览 2025-01-10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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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认定
10w+浏览2024-10-25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要想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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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怎么认定
27浏览 2025-07-04
滥种林木罪怎样认定,滥发林木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br/>一、滥发林木罪怎么认定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br/>二、滥发林木罪怎么处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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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10w+浏览2023-09-06
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如何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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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怎样认定
滥用职权的认定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0浏览 2025-05-17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滥伐林木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br/>一、怎么认定滥伐林木罪<br/>(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br/>(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br/>(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br/>(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br/>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关键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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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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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怎么认定
滥用职权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则构成玩忽职守,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勉为民的义务,若是依旧不知道滥用职权怎么认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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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怎么认定
滥用职权的认定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12浏览 2025-05-26
我伯伯为了能够把林木卖掉,就私下进行滥伐砍伐林木了,数量有不少了,还都卖掉高价格了,现在人被逮捕了,还需要做辩护的,滥砍滥伐林木罪认罪的辩护词怎样写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结合法庭调查和质证,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br/>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滥发林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br/>一、被告人程某某属初犯、偶犯、从犯,且在本案中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br/>被告人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一直遵纪守法,在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中,在朱某某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工作,登记管理运输林木的车辆进去,是从犯。因此,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请求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br/>二、被告人程某某主观恶性小,涉嫌犯罪事出有因,且获取收益较少,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br/>被告人与主犯朱某某曾经是朋友、上下级关系,被告人程某某在失业时候,受到朱某某的恩惠,在朱某某领导的林业站下面做护林员,领取一份微薄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朱某某在购买林地后,多次请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忙管理现场车辆进出事宜,被告人程某某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帮朱某某打工赚取些许劳动报酬。被告人程某某没有主动帮忙砍伐林木的主观意思,也没意识到作为林业站站长的朱某某,会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林木。<br/>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完全是因为被欺骗蒙蔽及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仅作为负责管理车辆进出的工人,没有直接实施砍伐林木的行为,且工作数个月跨度两年,不包吃不包住不包差旅费等,到手的工资只有壹万多元。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小,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br/>三、被告人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由侦查机关成功破案抓获。<br/>案发初始,被告人程某某自认有过错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时,被告人程某某更是主动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提供有效的线索,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将主犯朱某某等人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br/>四、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br/> 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供词一直非常稳定,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有认罪、悔罪的决心,希望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五、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年老体弱,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判决,让被告人早日回家工作维持家庭生计。<br/>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现因涉嫌犯罪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被告人程某某一直以来是个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厚道人,中年丧偶后再婚,现尚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此外,鉴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年老体弱,法院从轻、减轻判决,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br/>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br/>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br/>此致<br/>某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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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关系共有三种。第一,条件关系。这种关系必然会在思维的关联上有相关的条件关系。第二,直接达成的和间接促使的。这样的关系不仅有直接达成的更有那些间接促使的。第三,固定的或者是随机的。这种关系所显示出来关联性既有固定的也有随时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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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核心职能活动,犯罪行为本质是公务员滥用职权,超出法定权限,造成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犯罪主体限定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上明知滥用职权的危害,却可能存在故意或不作为的心态,意图纵容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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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认定滥伐林木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br/>(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br/>(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br/>(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br/>(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br/>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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