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顶替者按
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者按
妨碍公务行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况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这按
包庇罪、
妨碍公务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者构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
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
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
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
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事后
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
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
犯罪既遂一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
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