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本案中用人单位掌握了
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等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将承担
诉讼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