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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供电公司投诉;上级公司投诉 电业局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电力公司或者用户违背供用电合同,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
赔偿职责。电力公司违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定,未
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意外给用户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害的,电力公司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电力运行意外由下列原由之一导致的,电力公司不承受赔偿职责:
(一)
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犯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犯错给电力公司或者其他用户导致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定,
违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第十四条限定,电力建设事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背本法第十四条限定,电力建设事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金。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限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换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限定,拒却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予以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限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却改正的,能够中止供电,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限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越过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花费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花费,能够并处违法收取花费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背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限定,减少乡下和乡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导致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限定,未经准许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三条限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做法之一,应当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限定予以
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职责: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招致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公司、变电所、电力调度组织和供电公司的秩序,招致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暴打、公然
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却、阻碍电力监督体检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电力公司工人违背规章规则、违规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导致重大意外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电力公司工人有意延迟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导致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电力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