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从所在省份限定。
按《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退休工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贴费和
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政策。退休花费已经省级统筹,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定,但各地限定不一,且差距较大。比如:
上海市限定丧葬补贴金为准则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供养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丧命前的月基本
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贴为570元/月。
四川省限定丧葬补贴费按全省上年工人平均薪水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丧命退休工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
退休金8个月计发。
山东省限定丧葬补贴费为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工人平均薪水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贴准则为410——460元。
牵涉退休人员丧命待遇,建议询问当地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