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诉讼案件未能被
立案受理,那么通常不会出现所谓的“结案”概念。
因为不立案即表示此类案件尚未开始进行正式的审判过程。
具体而言,在
行政案件处理方面,如果
起诉人所提交的资料不满足立案所需的法定标准,法院将会自接获诉状的那一天算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同时需明确注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原因与依据。
若是原告对此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于收到
裁定书后的十日之内向更高一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倘若日后发现有新的
证据或者情况表明原先提起
诉讼的案件已满足
立案条件,原告诉请方仍然有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机会,可以再次提出立案申请。
综合来说,拒绝立案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仅仅意味着正式的审理环节尚未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