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形之下,如果一套房产是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被赠与给了所谓的“
私生子”。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这套房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妻子是有权利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
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丈夫必须能够拿出确凿的
证据,证明这个赠与行为仅仅是针对那个“私生子”个人的,并且明确地表示只将
房产赠与给“私生子”个人,与妻子没有任何关系。
反之,如果这套房产是丈夫在他
结婚之前就赠与给了“私生子”,并且也明确地表示只赠与给“私生子”个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产就属于“私生子”的
个人财产了,此时妻子是没有权利再要回这套房产的。
不过,具体到每一个实际的情况,还得依据
赠与合同的具体约定、房产的登记情况以及相关的各种证据等因素,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判断。
要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争议,那么双方可以通过
诉讼等一系列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