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
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
民事行为。
关于企业
借贷合同效力《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
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
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
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
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
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