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
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