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一般将此总结为用人单位享有的
单方解除权,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
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
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
法律效力。
(2)单方解除的
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劳动合同了。
(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
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劳资双方的
法律关系,本质上并非劳动
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或者虽有劳动合同但已不再履行其约定的
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