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
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
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