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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司法程序后行政处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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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给所有人的形象应该是不容许任何的妥协和随意改变的形象的,所以想要让已经开始的行政程序突然因为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中止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侵犯,但是如果有确实的理由必须中止的也应该提请相关的部门同意。


进入司法程序后行政处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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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中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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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由谁进行?
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由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但相关情况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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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的入团申请书有两份,一份是我写的一份不是我写的,退休手续依据不是我写的入团申请书,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退休手续依据了错误的入团申请书出现问题,可参考以下步骤来处理:
收集证据
身份证明材料: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个人身份和正确信息的材料。
原始入团相关材料:若能找到自己所写的入团申请书,将其作为关键证据,以证明存在错误的入团申请书并非自己所写。
其他辅助材料:寻找其他可能与入团或个人信息相关的材料,如入团时的证人证言、团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确定责任部门:先明确负责退休手续的具体部门,通常是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社保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向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指出退休手续所依据的入团申请书不是自己所写,存在错误信息,并附上收集的证据材料。
配合调查核实
提供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要积极配合,提供他们所需的更多信息或材料。
接受面谈询问:如有需要,可能要接受相关人员的面谈询问,如实清晰地回答问题,阐述事情的经过和实际情况。
跟进处理进度
定期询问结果: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主动向相关部门询问申请的处理进度和结果,了解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或进行其他操作。
督促及时解决:若处理过程出现拖延或未得到有效回应,可以适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采取法律途径
咨询专业律师:若相关部门不认可自己的主张,或者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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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止办案期限会计入么?
行政处罚中止是不进入办案期限的。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及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等都应算入行政机关办案期限。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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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违约金赔偿法院会按住建局意见顺序,工资,材料费,面积差,违约金
[律师回复] 法院判定违约金赔偿时,通常不会直接按住建局意见的工资、材料费、面积差、违约金这样的顺序来,而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判定: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以及赔偿顺序等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金赔偿。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因工程面积误差导致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在出现违约时先赔偿工资损失、再赔偿材料费损失等具体顺序,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逾期交房,买方的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因无法按时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法院会以这些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在判定违约金赔偿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如在一个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材料,但业主也有部分款项未按时支付,法院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承担比例。
违约金调整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比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50%,但实际损失仅为合同金额的 1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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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中止的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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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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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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