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的配偶分居期,也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分居并不等同于离婚。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前存在且仅存在两个法定的离婚方式:
当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等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并且满足相关条件时,他们便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而当其中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时,他(她)就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
接受有关部门的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现已明确规定:
倘若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此时法院应当予以离婚处理。
若先前通过法院判决未被视为允许离婚,随后二者又分居满一年前去再次提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然而这里需要声明的是,法律对于“分居”这一概念是有着严格界定的,首先必须是基于感情不合的原因,而非由于工作调动、出差公干、学业进修、子女入学等等其他原因。
此外,还须保证分居状态的持续性,也就是说分居行为必须是连续性的,如果夫妻俩在分居一段时间之后又重新住在了一起,那么尽管他们的累计分居时间已经达到或超过两年,法院仍有可能因无法确定其分居时间是否连续而无法将其作为应优先考虑准许离婚所依据的关键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能够用作证明夫妻分居的重要证据示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署的具有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这种协议必须被双方共同认可;
3.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可证明双方关于分居的情感矛盾;
4.人证也是有效证据之一,例如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或亲属,但是由于这些人往往和为他们做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分居属于家庭内部“私事”范畴,因此单纯依靠单一的证人证言法院很难采信,需要以其他有力证据加以辅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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